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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OCs:“十四五”空气质量“新”指标

发布日期:2022-03-05  浏览次数:66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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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琛科技)2021年2月,生态环境部发布2021年和“十四五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安排部署,PM2.5和优良天数这两个指标仍是重点,其中PM2.5是全国所有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都需要达到的指标。 “十三五”规划纲要要求总量的两个指标(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)中二氧化硫问题已经基本解决,“十四五”规划中换成VOCs,即PM2.5、优良天数、氮氧化物和VOCs四项指标,再加上“基本消除重度污染天数”,相当于五个指标。

2019年,261个PM2.5未达标地级市及以上城市平均浓度为40毫克/立方米,与2015年相比下降23.1%,提前完成了“十三五”目标。2019年,337个城市PM10、SO2较2015年分别下降19%和52%,NO2浓度持平,O3浓度上涨20%。O3浓度超标城市大幅增加,2019年达到了30.6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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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OCs可理解成是PM2.5、PM10和O3的前体物。如下图所示,VOCs通过氧化、吸附、凝结等与空气中的氧化剂(-OH、NO3-、O3)发生反应生成二次有机颗粒物,这些二次有机颗粒物就包含我们熟知的PM2.5和PM10。同时,当VOCs通过光照与氮氧化物、一氧化氮NO、二氧化氮NO2发生反应后,会生产臭氧O3及俗称的光化学烟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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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我国N0x和VOCs的排放量仍居高不下,需要协同控制NOx和VOCs排放。“十四五”规划中增加VOCs总量指标,实施VOCs总量控制,同时研究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,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。推进NOx和VOCs协同减排,又以VOCs减排为重点,深入开展VOCs综合治理与源头替代,实现空气质量改善和CO2协同减排。此外,我国PM2.5浓度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,“十四五”阶段需要进一步降低PM2.5浓度,同时抑制臭氧不断升高趋势。

“十四五”阶段为什么要进行VOCs的深度治理呢?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。
①我国局部地区VOCs排放强度大,环境容量低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“2+26”城市仍是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强度(单位国土面积排放量)最高的区域。“2+26”城市占全国国土面积不到3%,却排放了全国15%以上的一次PM2.5、10%的SO2和NOx、8%的VOCs,排放强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–5倍、欧盟平均水平的5–12倍,美国的3–14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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②VOCs废气组分复杂,治理技术多样,适用性差异大,技术选择和系统匹配性要求高。我国VOCs治理市场起步较晚,准入门槛低,加之监管能力不足等,治污设施建设质量良莠不齐,应付治理、无效治理等现象突出。企业在选择治理技术时期通常仅考虑经济成本,造成低效或无效治理设施被大量应用,前期治理效率较差。在一些地区,低温等离子、光催化、光氧化等低效技术应用甚至达80%以上,治污效果差。一些企业缺乏技术规范或者是治理设施未按照规范进行设计,即使是高效治理设施也达不到实际应用效果。

③废气收集效果差,很多行业无组织散逸现象依然突出。VOCs挥发性强,涉及行业广,产排污环节多,无组织排放特征明显。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对VOCs无组织排放提出密闭封闭等要求,但目前量大面广的企业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,尤其是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差,收集效率低,逸散问题突出。研究表明,我国工业VOCs排放中无组织排放占比达60%以上。

元琛科技)总体上来看,我国前期的VOCs末端治理设施整体偏向简易低效,需要进行技术和工艺提升。